甲方:
乙方:北京朗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需要,将[ ]内的设备交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提供将该设备连接到公共互联网的服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为甲方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托管标的物
1.1甲方将在《主机托管业务登记表》(下称“登记表”,见附件一)登记的设备(下称“主机”)放置在乙方机房内,用于安装甲方的[企业信息/数据库/
网站系统];
1.2乙方按照甲方在登记表中填写的业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维主机系统、购买并安装软件、代购硬件等,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主机开通
2.1甲方将主机放置在乙方机房,乙方按登记表登记的事项验收,双方按照设备清单所列内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下称“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2.2 主机开通是指:乙方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主机托管服务。
2.3乙方为甲方开通主机,双方签署开通确认书(下称“确认书”见附件三);确认书签署时间为主机开通日期。
第三条 主机托管期限
3.1 主机托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托管期限届满,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托管,应于本协议托管期限届满之前30日内,向乙方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托管协议。
3.3托管期限届满且甲方不继续委托的,乙方将关闭甲方的主机与公共互连网的连接。
3.4 甲方应于托管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根据设备清单所列内容与乙方办理主机移交手续,并自行将主机移出乙方机房。
3.5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后,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关闭主机与因特网的连接。
3.6 甲方在本协议托管期限内,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视为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与该第三人另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服务费两部分,其中:
一次性费用: 元人民币;
服务费按支付方式不同,分为:
月服务费: 元人民币;
4.2 支付方式和期限
4.2.1一次性费用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选择:
[ ]提前支付: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一次性费用。
[ ]开通后支付:甲方向乙方第一次缴纳服务费时一并支付一次性费用。
4.2.2服务费自主机开通之日起计算。
4.2.3 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选择:
[ ]按月支付:甲方应于每月1日至25日向乙方支付下月的月服务费。
[ ]按季支付:甲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该月10日向乙方支付当季度的季服务费。
[ ]按年支付: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年度的年服务费。
4.2.4退租当月(年)服务费:甲方因退租使用服务未满一个月(年)的,乙方按甲方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当月(年)服务费。服务费金额=(月(年)租费/当月(年)天数)*甲方实际使用天数;精确至分,取整计算。甲方需要在合同未到期之前退租的,需另外缴纳乙方手续费500元整。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提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格证明材料、在甲方的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合法证明。《附件五》
5.1.2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者保证信息经营及发布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甲方在其网站上发布、提供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
5.1.3 有权通过Ftp、Telnet、Pcanywhere对主机进行管理。
5.1.4在本协议租用期内,可到乙方机房调试主机,但应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
5.1.5 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1.6 按本协议第1.1条约定用途使用并管理主机。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按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甲方开通主机;
5.2.2 在本协议托管期内,负责对主机的维护(系统除外),保证存放主机的机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2.3 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在托管期间内主机的安全。
5.2.4按照甲方的书面授权范围,协助甲方对主机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服务质量
6.1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6.2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主机故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3非乙方原因造成主机故障,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障碍。
6.4非乙方原因造成主机中数据丢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主机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6.6为更好的规范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承诺,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品质保证(附件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相应费用之外,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滞纳金。
7.3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暂停服务;逾期支付相应费用累计超过90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留置主机。
7.4甲方的信息经营或发布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主机出现如下问题,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删除或修改乙方认为不适当的内容;待甲方删除或修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后再恢复服务,该暂停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
1)主机中有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程序或软件的;
2)主机被第三方侵占或利用,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3)甲方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而擅自发送的邮件)的行为;
4)主机中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等的;
7.5因上述第7.4条导致乙方被第三方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6由于甲方非法编写、运行、使用程序或软件等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或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在乙方机房内的设备,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7.7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8.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8.3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1.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1.2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4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11.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1.6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或者特快专递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1.7.1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北京朗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北里锦秋家园5号楼E2-104室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82356528
传 真: 传 真:82356528-808
邮 编: 邮 编:100088
11.8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朗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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